裁判文书详情

对石**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增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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