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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9179元。被告人许**提出上诉,泉州**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8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许**于2013年12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闽宁监减(2015)15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许**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罪犯惩奖审批表;3、(2013)晋刑初字第237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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