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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生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林*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五年,已追缴的赃款22万元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林*不服,张**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东威海分公司领导班子会议上掩盖购买奥迪车已付清款项的事实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林*侵占的22万元并不属于共犯为由;林*以一审判决认定的22万元款项他最初使用时是作为借款,后来张**同意将该笔款项作为对他的奖励,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且以该款项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公司,他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山东**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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