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利用其担任磐石市明城镇明城村报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对外出租本村集体所有的明城镇和平街道福顺花园一号楼11至14号门市房,并负责将租金上交到明城镇**服务中心的过程中,采取伪造租金票据手段,每个门市房年租金人民币35000元,李**实际上交人民币30000元,将每个门市房年租金中的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合计侵占应归明城镇明城村集体所有的门市房租金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所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8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时任磐石市明城镇明城村报帐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将本村集体所有的门市房(即位于磐石市**福顺花园一号楼11至14号门市房)对外出租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租金票据手段,每个门市房实际收取年租金35000元,李某某将其中的30000元上缴到磐石市明**服务中心,从每个门市房租金中截留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00元。2015年8月18日,李某某被磐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传唤至白云宾馆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证明、磐石市明**服务中心证明、2006年磐石市明城镇明城村收购门市房记账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农村信用社现金交款单及收据、2014年伪造的明城村记账凭证及收据、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共磐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及谈话笔录,证人王某某、董*、郜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被追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