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1年2月22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6112元。吉林**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1)吉刑核字第4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7月10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2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7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被害人因琐事产生纠纷,于2000年6月2日,在酒后将被害人骗至102国道1176公里处,持刀刺被害人左上腹一刀,并继续追赶被害人,途中被他人拦住。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生猪饲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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