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宜中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在服刑改造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作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