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四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5229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5229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对民事赔偿情况开庭调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9日晚,李环同李晓双在公主岭烈士陵园附近用拳打脚踢方式多次击打李**头部等处,致李**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法院二审期间李环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该犯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0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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