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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数罪,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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