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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16号门三楼楼道内,手持砖头将被害人刘*甲后脑打伤后,又持刀将刘*甲左面部划伤,致使刘*甲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李某某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凶器管制刀具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刘*甲伤情诊断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工作记事、李**迁出注销信息表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证人洪某某、刘*乙的证言,被害人刘*甲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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