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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八年四月五日**高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海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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