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3)一中刑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天**港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先进个人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