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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萧*初字第00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孟*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撤回上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初字第004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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