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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临兰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罪犯孙*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6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9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沂监狱以罪犯孙**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二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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