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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5日作出(2007)临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刘时光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25日减刑一年;2014年6月30日减刑七个月。

山**沂监狱以罪犯刘时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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