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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临兰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沂监狱以罪犯陈*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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