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太**民法院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太**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