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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裁定准许原告人刘*撤回起诉。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后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卢*与贾*(另案处理)至本市市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门前,无端滋事,殴打在此处卖西瓜的刘*。期间,二人用拳捣刘*并追赶刘*至马路对面,贾*将刘*推倒后二人对刘*实施殴打,将刘*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致其眼睑部、肢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卢*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对公诉机关指控该犯寻衅滋事罪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该没有追赶被害人刘*。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卢*与贾*(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市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门前,无端滋事,殴打在此处卖西瓜的刘*。期间,二人用拳捣刘*并追赶刘*至马路对面,贾*将刘*推倒后二人对刘*实施殴打,将刘*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致其眼睑部、肢体部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卢*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接报案称2014年7月15日15时许在青岛市市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被告人卢*与同案人贾*与西瓜摊主刘*发生纠纷,双方均受伤治疗,后民警于2014年9月10日到卢*家中将卢*传唤至派出所。

2、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刘*以及被告人卢*及同案人贾*的受伤情况。

3、刑事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刘*对被告人卢*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的户籍情况。

5、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5日下午三点多,其看到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大院门前停着一辆卖西瓜的白色货车,其准备上前买水果。这时,看到卖西瓜的摊主和一胖一瘦两名男青年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等其走到时看到双方已经动手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卖西瓜的摊主被另外一个男青年抱着胳膊不让他打胖青年,摊主挣脱后拿了个圆凳打胖青年,胖青年的头皮被圆凳上铁皮之类的东西划破,胖青年和年龄较大的瘦青年一起打摊主,摊主踹了年龄大的男青年一脚,年龄大的男青年拿起一根遮阳伞的伞竿要打摊主被其拦下,这时摊主朝马路对面跑去,年龄大的男青年和胖青年追赶过去,在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追上了摊主,然后他们两人一起把摊主按倒在地,对摊主拳打脚踢。就在他们殴打摊主的时候,一名男青年骑着三轮摩托车赶到,下车朝胖青年的头部捣了两三拳将他打倒在地,又捣了年龄大的男青年头面部六七拳,将他打倒,后又踹了胖青年头部两脚,西瓜摊主从地上起来扇了胖青年几巴掌,然后骑三轮摩托车的男青年就骑车跑了,一会儿警察和救护车赶到,将打架的三个人都带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于某辨认出被告人卢*是案发时殴打西瓜摊主的胖青年,辨认出贾*是案发时殴打西瓜摊主的瘦青年,辨认出被害人刘*是案发时被殴打的西瓜摊主,辨认出刘*甲是将追打西瓜摊主的人打伤的青年。

6、证人牟*证言证实,2014年7月15日下午三点多,其开着车沿u0026times;u0026times;路由东往西走,当行至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门前时,其看到马路右侧停着一辆白色卖西瓜的货车,车厢挡板处两个男青年(一个赤裸上身一个穿着黑色背心)正和卖西瓜的摊主争吵并互相推搡,争吵过程中赤裸上身的男青年用拳捣了西瓜摊主,穿黑背心的男青年也上前去打西瓜摊主,西瓜摊主被打急了从旁边抓起一个金属圆凳去打赤裸上身的男青年,穿黑背心的男青年从车边拿起一根太阳伞的撑杆去打西瓜摊主,西瓜摊主往马路对面跑去,这两名男青年跟着追了过去,在马路对面的人行横道处追上了西瓜摊主,穿黑背心的男青年把西瓜摊主按在地上打,赤裸上身的男青年也追过去殴打西瓜摊主。等其将车转到他们打架的位置时,双方已经停手了。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牟*辨认出被告人卢*是赤裸上身殴打西瓜摊主的男青年,辨认出贾*是穿黑背心殴打西瓜摊主的男青年,辨认出被害人刘*是被殴打的西瓜摊主。

7、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有名中年妇女到超市对其说,其丈夫快被人打死了,让其快去看看。其知道丈夫刘*在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门前卖西瓜,其打车来到刘*卖西瓜的地点,看到刘*和另外两名中年男子都倒在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对面马路的人行道上,警察在旁边调查,过了一会儿救护车赶到将刘*等人都拉到医院去了。

8、证人王*证言证实,其是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按摩店的服务员。2014年7月15日下午四点左右,其看到马路对面一名光膀子的男青年和一个穿黑色背心的男青年在和一个卖西瓜的摊贩互相揪扯打仗,他们在车边打了一会儿后就跑到其店门前的人行道上继续打,卖西瓜的摊贩被光膀子的男青年和穿黑背心的男青年打倒后,来了一个男青年把光膀子的男青年和穿背心的男青年打倒了,卖西瓜的摊贩爬起来又把光膀子的男青年打了一顿。

9、证人宋*证言证实,其是青岛市市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小区的居民。2014年7月15日下午三四点,其在传达室聊天时听到小区门口有吵闹的声音,其出来看到小区门口一个卖西瓜的摊贩和一胖一瘦两个男青年发生争吵,其上前劝说双方无果,在争吵过程中,胖青年和瘦青年动手打了卖西瓜的摊贩,后卖西瓜的摊贩也从车边拿起一个圆凳还击,因为无法将他们双方拉开,其跑回小区传达室拨打报警电话,等其报警回来后发现双方已经跑到马路对面去了。

10、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4年7月15日12点左右,其在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大院门口出摊。大约到了下午四点左右,其看到两个男青年晃晃悠悠从u0026times;中方向往其处走来,因为买水果的问题两个男青年和其吵起来,后来两个男青年上前抓住其胳膊并对其拳打脚踢,其挣脱开男青年拿了个马扎子朝他们抡,后来马扎子被人夺走,这两个男青年继续殴打其,其往马路对面跑,光膀子的男青年追上其和其互相推打,接着穿黑背心的男青年也追上其,用脚勾住其腿将其摔倒,然后他们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后来的事情其就不记得了,再醒来就在医院了。

11、同案人贾*供述,2014年7月15日中午12时,该和卢*一起到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u0026times;市场喝酒。喝到下午三点多,该和卢*沿着u0026times;u0026times;路由东往西边走边聊,当走到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大院门前时,该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白色卖西瓜的货车,该对卢*说买个西瓜吃,然后该上前询问西瓜价钱,摊主因该抱怨瓜*说该吃不起别吃,该与卖瓜的摊主争吵揪扯起来,后来来了一帮小青年把该打倒,后面的事情该记不清了。

12、被告人卢*供述,2014年7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该和贾*在u0026times;u0026times;市场喝完酒后沿着u0026times;u0026times;路由东往西走,贾*走在该前面。当该走过u0026times;u0026times;路u0026times;号甲小区门口时,看到贾*和一个卖西瓜的摊主争吵起来,该就上前劝说,结果卖西瓜的就对该说了些难听的话,该和贾*就和卖西瓜的摊主互相揪扯起来,没过半分钟过来三个青年,其中卖西瓜摊主的儿子拿了个圆凳打了该头一下,另一个青年拿着遮阳伞的架子打了该头一下,然后就走了,这时贾*和卖西瓜的摊主在马路对面打仗,该就跑过去把卖西瓜的打了。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卢*辨认出刘*是卖西瓜的摊主,辨认出贾*是和该一起喝酒的人。

1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卢*对案发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

14、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和现场情况。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补充意见证实,被害人刘*以及被告人卢*及同案人贾*的伤情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卢*提出的该没有追赶被害人刘*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于某、牟*、王*的证言及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卢*与同案人贾*共同追赶被害人刘*并对他进行殴打的事实,故被告人卢*的该项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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