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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会亮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17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2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0月1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庆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对罪犯韩**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庆监狱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庆监狱根据韩**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韩**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韩**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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