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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徐**对原审被告人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徐**及其诉讼代理人閤明全、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的法定代理人閤**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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