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徐**对原审被告人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徐**及其诉讼代理人閤明全、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的法定代理人閤**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