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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永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二0一一年三月经湖南**民法院审理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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