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九月和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