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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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