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高刑复字第67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4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庆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对罪犯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庆监狱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庆监狱根据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唐**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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