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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宣判后,原审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0.5分:2014年12月2日因未按规定位置挂晒衣物扣0.5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统计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20.8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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