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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成志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严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其原有犯流氓罪余刑二年八个月零是一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2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71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27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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