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强行拦乘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将其载至槐荫区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门口,并在到达目的地后要求杜某某将其送进急诊室,杜某某将其送至急诊室门口,孟某某不让杜某某离开,并与杜某某发生撕扯,杜某某挣脱后欲离开,孟某某追上将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顶灯砸坏,并用拳头殴打杜某某,将杜某某嘴部、鼻部、眼眶部打伤。经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左侧眶内侧壁、左侧眶下壁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1+缺失,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损坏的车顶灯价值人民币89.5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孟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孟某某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杜某某对孟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杜某某和陈述,证人辛某某的证言,济南市**证中心出具的济槐荫价鉴字(2014)160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山**医院门诊病历、CT会诊报告单、山东**医院会诊报告单,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出具的(济)公(槐)鉴(伤)字(2014)2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济南市公安局段店北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到条及本院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孟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