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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德**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统计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21.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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