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及女友张*甲在其居住的黑龙江省**阁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1302室下楼时发生滑梯事故。被告人王**为了引起小区物业办重视,2014年8月8日至12日先后用四台汽车多次将祥阁花园小区出入的大门及物业大门堵死,致使该小区居民多次报警,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物业办的正常工作。同年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王**又用一辆捷达车将祥阁花园二期工地运料的唯一通道堵死,直到中午捷达车被公安机关拖走,致使工地工人上访,严重扰乱了工地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同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转为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寻衅滋事罪要求主观上应当由故意构成,且要求被告人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填补精神的空虚。本案被告人当时实施用车堵门的行为动机是为了实现其个人的要求。不是为了出于取乐、耍威风等不健康动机,故被告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2、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应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局面,本案被告人王**实施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后果,但对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小区物业的正常工作、小区二期工程的工作秩序均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被告人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及女友张*甲在其居住的黑龙江省**阁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下楼时发生滑梯事故。被告人王**为了引起小区物业办重视,2014年8月8日至12日先后用四台汽车多次将祥阁花园小区出入的大门及物业大门堵死,致使该小区居民多次报警,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物业办的正常工作。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13日下午,王**用两辆车多次将祥阁花园小区东西大门堵死,使小区内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2、2014年8月10日22时至2014年8月13日上午,王**用一辆轿车将物业办公室大门堵死,使小区物业办公室无法正常办公。

3、2014年8月12日上午7时至2014年8月12日上午12时,王**用车将祥阁花园小区二期工程工地运料的唯一通道堵死,使二期工程停工半日。

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同月27日因寻衅滋事转为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28日14时,双城市祥阁**业办公室主任宋某某到双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2014年8月7日凌晨祥阁花园业主王**和张**发生滑梯事故,后王**为了索要赔偿款,用车将祥阁花园小区出入大门堵死,还将祥阁花园二期工程运料道路堵死。给小区业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公安机关查处。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2月27日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7日,因王**和他妻子被困在电梯里一事,王**找到物业协商赔偿一事,后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天晚上20时许,王**就用两台车将祥阁花园东西大门堵上,让业户的车都不能进出小区。22时许他把车都开走了,第二天又把门堵上。警察来了他就把车挪走,警察走了他再堵。因为警察老*走他的车,后来他把堵门的车换成大卡马斯,还把车轮卸掉,不让警察拖车。12日那天他又用车将物业新修的路堵上,建筑工地无法进料,停工一天。王**还将我们物业办公室的大门用车堵上,我们无法上班。一直堵到13日上午才结束。

3、证人张**的证言:我是王**的妻子,祥阁花园东西门都是王**用车堵上的,堵了两三天,还把工地的运料的道也堵上了。他就是想让物业重视我们滑梯的事,想跟物业要钱。物业没有满足他,他就开始闹。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10日晚上,我看到王**开车到物业办公室门前,将车顶在物业的大门上,还把物业的门饰撞坏,一直停到13日上午才离开。2014年8月12日,王**又将一辆旧轿车停在通往工地唯一的道路上,工地进料进不去,工地的活干不了,停工了半天。

5、证人张**、李**的证言,证实8月12日祥阁花园小区二期工程进料通道被人用车堵上的事实。

6、证人荆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8日晚上,我朋友送我回家,进入祥阁花园小区后就发现东西门都被人用车堵上了,我朋友的车出不去,我打电话报警后事情还是没有解决。第二天我们从工地的路口出去的。

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9日,有一辆车在祥阁花园东门堵着,后来我打电话报警。

8、证人杨某某、张**、何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王**用车堵门的事实。

9、控告信,证实祥阁花园物业向信访部门反应被告人王**堵门一事的相关情况。

10、双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案件登记信息,证实因本案祥阁花园物业及业户报警情况。

11、照片,证实祥阁花园小区堵门的车辆具体情况。

1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案发后主动到祥阁花园小区物业承认错误,祥阁**委员会对被告人王**表示谅解。

13、(2103)双刑初字第338号,证实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五年。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15、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重点人口,人户分离,现实表现一般。

16、视频资料一份,证实被告人王**实施堵小区西大门行为的全部经过。

17、被告人王**的供述:因为我和妻子被堵在电梯里一事,我找到物业办公室的人,后来物业的人不管不问,我就用车将物业办公室门和小区东西大门都堵上了,我就是为了引起物业的重视。当时没有想到会给小区居民和建筑工程造成影响。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议如下:

本院认为

1、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并非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填补精神的空虚。被告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日常生活中偶发事故引起其与物业产生矛盾,后其借故生非,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符合《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局面,本案被告人王**实施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后果,但对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小区物业的正常工作、小区二期工程的工作秩序均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被告人王**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任意占用公共道路,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工作生活、小区物业的正常工作、小区二期工程的生产、经营,致使小区居民报警,物业人员及工程领导上访。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综合评价,被告人王**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故辩护人称被告人的行为单方面均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借故生非,任意占用公共道路,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双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