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社区俞家湾一棋牌室内,组织汪**、朱*、刘*等10人,采用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7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系如实供述。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朱*、刘*、黄*、王*、汪**、赵*、仲*、杨*、李**、李**、魏*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