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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朱XX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朱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216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个月。两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两名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两名上诉人均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朱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诉讼程序合法。现陈**、朱XX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建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朱XX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两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朱XX撤回上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2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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