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孟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将获取的网络赌博积分以一分一元的价格提供给任*,任*通过互联网在赌博网站上进行百家乐赌博。被告人孟某某共出售给任*10万元赌博积分,获利800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人柴某某、任*、任*某、贾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潘**、孙某某、潘**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闻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闻喜县公安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二、违法所得款8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