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某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侯某冬与同案人侯**、侯**(均在逃)及1名男子(身份不明)等人在潮南区司马浦镇金城大酒店旁的大排档吃宵夜时,与前来大排档吃宵夜的被害人蔡**、陈**、刘**、蔡**发生口角后先动手殴打被害人一方,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蔡**、陈**、刘**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蔡**、陈**、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侯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2月14日,被告人侯*冬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侯*冬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发案现场拍照,陈**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调解协议、申请书,证人林某妹、许**、廖**、胡**的证言,被害人蔡**、刘**、陈**、蔡**的陈述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冬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冬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冬自愿认罪,案后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侯*冬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侯*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侯*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