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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3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623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林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有违规行为:2015年1月4日因从事与夜间教育无关的活动扣0.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18.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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