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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郴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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