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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作出(2010)永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四月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

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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