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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01)邵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四年七月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七年四月、二00九年九月和二0一二年一月经本院分别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二次。该犯无违规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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