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9月下旬至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潘某某组织多人在其表姐陆某某家打麻将。每胡一个大胡子,潘某某抽水100至200元。在此期间,潘某某共组织赌博50余场次,每次抽水800至1400元,除去开支,共获利40000余元。2014年11月5日,潘某某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潘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供认不讳,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