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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初,被告人丁*在其租用的一房间内,先后摆放7台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赌博机(其中一台“捕鱼机”有8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95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丁*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在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318国道边承租经营美的电器专卖店。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初其在专卖店一房间内,先后摆放7台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赌博机(其中一台“捕鱼机”有8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且容留多名未成年人赌博,共计获利9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丁*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桂*、章*、宋*、张*、蒋*、汪*、谢*、陈*、程*、熊*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记账本记录明细,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其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经营的电器专卖店开设赌场业务已属违法,却多次容留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严惩。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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