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杨**、杨**、黄**、张**、习ⅹ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第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杨**、杨**、黄***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习ⅹ根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杨**、杨**、黄**、张**、习ⅹ根以及黄**的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彭*、杨**、杨**、黄**在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东埔村菜市场附近一民楼三楼的赌摊帮忙,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赌“大小”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彭*在赌摊一楼防盗门负责放哨,被告人杨**、杨**在赌摊负责赔食、抽水,被告人黄**在赌摊负责开门。被告人张**、习ⅹ根于当晚在该赌摊做庄家,聚众赌博,现场有20多人参与下注赌博。至8月6日0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0750元和赌具等物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杨**、杨**、黄**、张**、习ⅹ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作案地点及赌具相片,释放证明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杨**、杨**、黄**与同案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分别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彭*、杨**、杨**、黄**、张**、习**各所犯罪名成立。彭*、杨**、杨**、黄**帮忙、协助同案人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杨**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彭*、杨**、杨**、黄**、张**、习**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黄**的辩护人提出黄**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没有前科,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提出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习**、杨**、黄**、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上述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二、被告人彭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三、被告人杨ⅹ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四、被告人黄**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五、被告人张**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六、被告人习ⅹ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七、供犯罪所用的鉴声牌电视机1台、视频转换器1台、对讲机1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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