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飞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科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吴*、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吴*、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3月间,被告人肖**、吴*、林**先后从上线姚**(在逃)处获得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之后逢“六合彩”开码日在各自家中通过电脑登录网址为http://www.aa56788.com或者http://www.ty22788.com的“太阳城”“六合彩”赌博网站,在该赌博网站中分别以股东身份、总代理身份逐步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下线会员的外围码赌博投注金,以特码1:42,单双1:0.9,波色1:1.5,平特肖1:1,大小1:0.9,连肖1:3的赔率进行赌博,肖**、吴*、林**以按比例得取返水的方式与上线姚**进行结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2月份,肖*飞从姚*生处获得“太阳城”“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三个股东账号gm0633、ga7799、ga9088,分别开出总代理账号ha9168、ha9158(xiao)、ha9981(zzz)、ha8527及会员账号(cha9158)供自己使用,逐步发展谢**(会员账号acha9393)、赖**(会员账号acha9945)、黄*(无账号,电话直接报单)(上述三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为下线会员。至2015年8月19日案发,肖*飞共收受下线人员的赌博投注50期(次),其中赖**的投注金共计6万多元人民币,谢**的投注金共计3万多元,黄*的投注金共计2000元,无账号的其他下线人员电话投注金共计3万多元,肖*飞本人的投注金共计3万多元。肖*飞以得取返水的形式从中牟利6000元。

二、2015年2月份,吴*从姚*生处获得“太阳城”“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总代理账号hb8877、ha7890后,使用上述两个总代理账号开出代理账号ach012、chf001和会员账号achb015、chfa001供自己使用,逐步发展王*香(会员账号achb001)、姚*锵(会员账号achb007)、马**(会员账号achb002)(上述三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为下线会员。至2015年8月19日案发,吴*共收受下线人员的赌博投注30期(次),其中王*香的投注金共计5000元,姚*锵的投注金共计3000多元,马**的投注金共计10万多元,无账号的下线人员电话投注金共计3万多元,吴*本人的投注金共计4万多元。吴*以得取返水的形式从中牟利4000元。

三、2015年3月底,林**从姚*生处获得“太阳城”“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和总代理账号ha6888之后,使用该总代理账号开出代理账号cha1688和会员账号acha1768供自己使用,发展了赖**(会员账号achf3328)、钟**(会员账号acha2828)、蓝*礼(无账号,电话报单)(上述三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为下线会员。至2015年8月19日案发,林**共收受下线人员的赌博投注60期(次),其中赖**的投注金共计约3000元,钟**的投注金共计约3万元,蓝*礼的投注金共计3000多元,林**本人的投注金共计3000多元。林**以得取返水的形式从中牟利约1万元。2015年9月5日,林**到平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5年8月20日,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肖*飞持有的一台COMPAQ牌笔记本电脑(硬盘序列号:6VEDB3F1)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发现用户登陆了赌博网站网址http://ty22788.com,访问了相关网络赌博网站的报表,其中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7日用股东ga9088下注金额432329元。

2015年8月20日,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持有的一台黑色无品牌组装电脑(硬盘序列号:WMAYUC612718)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发现用户登陆了赌博网站网址http://ty22788.com,访问了相关网络赌博网站的报表,其中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8月1日使用总代理账号ha7890下注金额252070元;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5日使用总代理账号hb8877下注金额50683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的证人赖某桃、谢**等12位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报告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盘、宽带入户登记资料、手机通话清单、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吴*、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能投案自首,被告人肖**、吴*认罪态度较好,且三被告人能积极缴交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作案工具COMPAQ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无品牌台式组装电脑二台,予以没收。依法追缴被告人肖*飞非法所得6000元、吴*非法所得4000元、林**非法所得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