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林某某租赁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新村8栋1梯201房后,自2015年2月份开始,在该处提供麻将牌为赌具,以卡片为筹码,采取以现金兑换卡片赌博、赌博后将卡片再兑换成现金的方式,以u0026amp;amp;ldquo;推倒胡u0026amp;amp;rdquo;的方式,招引赌博违法人员吴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吴**、吴**、林某某、陈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牟利。据被告人林某某供述,至案发时,其共抽水约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11月2日晚上,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违法人员吴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吴**、吴**、林某某、陈某某等七名,缴获赌资人民币5150元、麻将牌4副、自动麻将机2台。

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4日再次到被告人林某某开设的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搜查,查获赌资人民币4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吴**、陈某某、吴**、林某某、吴**、陈**的证言及辨认、电信部门通讯记录、租赁合约、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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