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袁**通过其亲戚阿*联系了上线“黄**”(身份不祥),并利用“黄**”提供的私彩赌博网站http://ah3.177999177.com(账户:15255,密码:a02468),自当月开始,在遂溪县北坡镇寮联村其家中为上线贩卖私彩,从中获取提成。被告人袁**所贩卖的私彩是根据北京七星彩的前四位数作为私彩的兑奖号码,逢星期二、五、日为开奖日,每注私彩为人民币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大奖”每注奖金为8000元、“三字定位”每注为850元、“头尾”每注为95元,被告人袁**可从中分别获取300元、50元、2元至4元,以此类推,中多得多。2015年9月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袁**家当场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账簿2本、私彩票5本、赌资171元、手机2台。根据缴获的账簿记录核算,被告人袁**贩卖私彩的赌资累计78357元。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缴获的物品照片、赌博网址私彩交易祥细信息截图、私彩交易汇总表及被告人袁**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袁**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资料;社会危害情况证据表;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78357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71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没收上缴国库;私彩票5本、账簿2本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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