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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作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为非法获利,自2014年3月开始,在其位于澄海区**路粮食宿舍102房的家中提供赌具,招引违法人员陈**、黄**、王**、王*妹(均已被行政处罚)、“武兄”、“老表”(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林**及参赌人员陈**、黄**、王**、王*妹等人,现场查扣赌具麻将一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黄**、王**、王**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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