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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14年10月份向一男子(另案处理)租用一网址为:WK1.838988.COM的“六合彩”赌博网站,并开通下级投注账号aaa126提供给同案人陈**、李*(均已判决)投注“六合彩”。陈**、李*于2014年10月14日开始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受参赌人员李*生、陈**(已作行政处罚)及“八路”、“爬山”、“老*”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六合彩”投注,后投注在陈某某提供的赌博账号。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广益**小学后一工厂内抓获同案人陈**、李*,现场缴获“六合彩”记码单46张、记数簿1本、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3G上网卡1条、黑色、白色苹果四手机各1部。至被查获为止,陈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224771元。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李*的供述;证人李*生、陈**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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