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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在友谊县兴隆镇六委昌盛园老菜坊楼下租一门市房,设置6人位海洋之星捕鱼机一组、8人位龙**鱼机一组、8人位五星宏*一组、鬼武者赌币机38台。2014年12月17日15时许,双鸭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友谊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友谊县兴隆镇联合检查时,在赵XX开设的游戏厅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5人,收缴鬼武者、五星宏*、龙*、海洋之星等游戏机。经双鸭山市公安局检验:4台鬼武者赌币机为基本操作单元不可正常使用,五星宏*扑克机一组8台为基本操作单元不可正常使用;经双鸭山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认定报告书检验意见:海洋之星捕鱼机、龙**鱼机、34台鬼武者共计48台,属于赌博机。

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零四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6人位海洋之星捕鱼机一组、8人位龙王*鱼机一组、8人位五星宏*一组、鬼武者赌币机38台照片;书证登记保存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任XX、吴X、石X、刘XX、戚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双鸭山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认定报告书;友谊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私自设置赌博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X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XX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赵XX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扣押鬼武者赌币机、海洋之星捕鱼机一组、龙*捕鱼机一组、五星宏辉机一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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