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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郑**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油园堀的老房子中,提供3台麻将桌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至同年11月13日晚上,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郑**及参赌人员林**、李**、陈**等人,并缴获麻将牌等赌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资、赌具拍照,陇**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人林**、李**、陈**、郑**、郑**、郑**、郑**、郑**、郑**、郑**、郑**、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茂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茂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茂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茂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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