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江**、欧国仕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2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肖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宁远县柏家坪镇礼仕湾猪场、自来水厂山上、潘家洞村后山、普洛洞村等地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聘请专人为赌场望风,为赌客提供餐饮、专车接送等便利条件。期间,每天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参与赌博,李*某等人从赌场中抽取巨额“水子钱”。赌场开设期间,李*某共非法获利约5万4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8时许在宁远县腾飞名城小区内被宁远县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查明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并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肖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宁远县柏家坪镇礼仕湾猪场、自来水厂山上、潘家洞村后山、普洛洞村等地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聘请专人为赌场望风,为赌客提供餐饮、专车接送等便利条件。期间,每天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参与赌博,李*某等人从赌场中抽取巨额“水子钱”。赌场开设期间,李*某共非法获利约5万4千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72年10月1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宁远县腾飞名城小区内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3、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刑初字第815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广东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1、2014年7月2日宁远县公安局民警进行现场勘查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现场遗留物证实了本案的现场位于宁远县柏家坪镇潘家洞村一瓦房、礼**来水厂、永顺养殖场、柏家坪镇惠康宾馆、柏家坪镇马头岗村、柏家坪镇普洛洞村以及现场的相关情况。

2、辨认笔录

(1)被告人李*某辨认出“同宝”陈**、邓**、“捞仔”谢**、欧某甲、欧**、李**、李**、“老浪”袁*是柏家坪等地开设赌场的股东;“小彭”彭某某是该赌场的合手,“冲冲”李*1、李*2是在赌场里面开车接送赌钱的人。

(2)同案犯肖某某、周*1、柏*1、郑*1、欧**、何某某、李**、成某某、李*5、欧*某5、樊*、陈**、张**、李*6、何**、李*7、李*8均辨认出绰号叫“生哥”的李*某是赌场的股东。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4月份,我在宁远县柏家坪礼仕湾赌场占股子,礼仕湾赌场从2013年下半年就开起了,一直到今年3、4月份断断续续开的,里面的股东变化很大,有进的,有出的,到5月份的时候稳定到20多个,6月10日左右,礼仕湾赌场就散场没有搞了。赌场里主要撑头的股东就是“生哥”、“骚鸡公”和“花古子”三个人,赌场里的大小事务都是由“生哥”、“骚鸡公”和“花古子”三个人做主的。

2、证人欧某8的证言,证实今年三月,礼仕湾赌场开起来搞了四五天,后来因为股东之间有矛盾,赌场又停了一段时间,到半个月前(大概6月初),赌场又才开起来的。中间一段时间是“生哥”和“花古子”等人在村里公厅附近搞小摊子。赌场重新开起来一个多星期以后,我才参与,赌场最先是在礼仕湾公厅附近的一座老房子里,随后又搬到了桥头村五家岭自然村的一座二层楼的房子,后来又搬到了礼仕湾后面的养猪场那里,再就是礼仕湾河边靠近左家村的一座山边的树林下面,另外就是普洛洞村村后的岭后面。我在赌场入股期间,股东大概有二十多个,我知道的股东有我们礼仕湾的“骚鸡公”、“军军”、“东哥”、“生哥”等人,所有的股东里面“生哥”和“骚鸡公”、“花古子”等几个人讲话比较讲得响一些,赌场里的大小事务基本上是“生哥”讲话表态算数,包括赌场的各项开支,请人望风,请面的车司机帮忙拉客等事情,都是由他来安排。“生哥”叫李某某,是老屋村的,有一趟客运车,是跑宁远至衡阳的,大概四十多岁,不胖不瘦。

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底,柏家坪礼仕湾赌场的股东“生哥”与“老浪”的关系蛮好,他喊起“老浪”去他们开的赌场赌钱,“老浪”就在礼仕湾赌场占股了,由于我跟“老浪”也是朋友关系,“老浪”就带起我去礼仕湾赌场去赌钱,去了之后,我就在那里开始参与赌博了,“老浪”也在那里赌。我在那里赌了三四天,输了十来万元。“老浪”就去广西有事去了,他就跟“生哥”讲了一下让我就帮“老浪”顶起,开始在赌场里占股,直到礼仕湾赌场在网上被曝光,赌场就没有再开了。我在礼仕湾赌场占股期间,每天都是“生哥”他们去算账,不准我们这些人参与,而且钱也是“生哥”拿给我的。这个赌场是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专门请起一个柏家坪的一个外号叫“小彭”的人帮到在赌桌上发牌和抽取“水子钱”,我去礼仕湾赌场之前就听到讲已经开起蛮长的时间了,主要是礼仕湾“生哥”、“骚鸡公”、“花古子”等人为首开起来的,赌钱的比较多也蛮热闹。我到这个赌场之后曾经跟到去过礼仕湾后面水库不远的一座二层楼房、一个岩洞里、礼仕湾对面的一个自来水厂里、一个树林里打过棚子等地方赌博,至于这些地点是谁去找我不知道,每次都是“生哥”告诉“老浪”然后带我们去的,而且到了礼仕湾的口子边上赌场会安排面的车过来接我们,我们开去的车子是不准进赌场的。这个赌场入股的要求蛮严格,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除了礼仕湾的那几个股东,其他外人是不允许随便进的,股东如果谁有事不能去赌场里赌钱必须事先跟礼仕湾“生哥”、“骚鸡公”、“花古子”等人讲一下,不然第二天就不准入股了,而且不到场的时间任何人都不得分钱。参赌的人员和外面的股东要去赌场里必须坐赌场里安排的面的车才能进,不然就找不到地方。在赌场所有人的手机一律不准开机,更不允许打电话,一经发现就马上有管事的人来抢起手机就砸刮,另外我们的赌场从大马路到通往赌场的路上及赌场附近都安排有专门的人员看守望风。礼仕湾赌场免费为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场地、桌椅、赌博卜具,同时免费提供烟、槟榔、矿泉水给大家,另外在每天赌场散摊子后还给参赌的人发红钱,赌场每天都能抽取十多万元水子钱。“生哥”他们先给参赌的人打完红钱,给赌场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后再和各个股东分水子钱,他们几个起头的股东分得多些,我们这些后来加进来的就分得少些。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先是帮“唐*”在礼仕湾赌场里占股两天时间,后来又与“唐三三”合股有十二天左右,所以总共在礼仕湾赌场占股十四天左右。礼仕湾赌场在我过去并入股之前就开了很久的了,具体开了多久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是“骚鸡公”、“生哥”、“花古子”、“春波罗”和“军军”五个人为首开起来的,赌场里事基本上是由他们说了算数,其中“骚鸡公”、“生哥”是老大,在赌场里负总责,赌场里股东流动性较大,总有人进进出出,我占股的五月份期间,赌场的股东稳定在二十多个人。赌场基本是一、两天就换一个地方,但是换来换去都是那几个地方。五月份的时候,基本上是在潘家洞村、普洛洞村、桥头村还有礼仕湾后面的养猪场里等几个地方开,另外还有几个地方我叫不出名字来。赌场里主要是“骚鸡公”和“生哥”在管事,他们俩管钱管帐。

5、证人李*5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初的时候,“骚鸡公”、“花古子”、“生哥”和、春菠萝”、“军军”等人多次跟我做工作,劝我到他们的赌场里去赌钱和占股,从6月4日开始在赌场里占股的,一直占到6月10日,一共是占了7天的股子。在赌场占股期间,赌场在礼仕湾河边(茄子园村)开了两天,在礼仕湾后边的养猪场里开了两天,在王家冲村那边的一个岩洞里搞了两天,在礼仕湾的后头山搞了一天。赌场基本上是一天换一个地方,但是换来换去,基本上都是这么几个地方轮流地搞,每天下午,“骚鸡公”和“花古子”等人在定好地方以后,就打电话给我们,叫我们到礼仕湾活动中心或者花桥沙场那里等着,由赌场请的面的车把我们送到赌场里去,我们这些小股东和参赌人员事先都不清楚赌场在哪里,只有面的车送到以后才知道。我占股的时候,赌场的大股东主要有“骚鸡公”、“生哥”等人,他们几个人是在赌场里管事的,“生哥”是赌场的老大,大事都是由他做主。

6、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三四月份我开始在赌场占股。桥头村五家岭自然村(水库不远)一座二层楼房、礼仕湾后面水库边的养猪场、礼仕湾后面的自来水厂,再就是在普洛洞村的树林里(在那个打了个棚子),还有就是潘家洞村村道旁边一座单独的瓦房子里面等几个地方轮流搞的,一般一个地方只搞一天,第二天就换地方。这个赌场从去年就开始搞了,当时是“生哥”等人撑头开起来的。

7、证人柏*1的证言,证实2013年公历11月20日左右,我听说礼仕湾搞了一个大赌场,当时赌场是开在潘家洞村烤烟房边上那条小路上的一座单独的一层楼平房里,我去了以后发现这个赌场是跟我耍得比较好的讳名叫“生哥”、“军军”、“花古子”等人开的,“生哥”让我在赌场里占个股子,我参股五天,赌场里一般都是“生哥”、“花古子”、“骚鸡公”讲话算数,场地是他们找的,赌场里的大小事务也都是由他们安排。

8、证人李*6的证言,证实我绰号“花古子”,我们礼仕湾这个赌场刚开始是从本村院子上的小摊子开始搞起来的。大概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的,那个小摊子是在我们老屋村的一座老房子和公厅附近搞的,专门搞“大吃小”的,不抽水子钱。当时,我和“骚鸡公”和“生哥”、“军军”等人因为经常到赌场里来赌钱,当时也是我们几个组织开起的,赌场只是不抽水子钱而已,到2013年7月初的时候,我和“骚鸡公”和“生哥”、“军军”等人商量想把摊子搞大点,抽点水子钱。接着我们的赌博摊子很快就热闹起来了,当时因为参与的人太多了怕出事,所以赌场就没有在院子上搞了,就搬到潘家洞村环村公路上的一座无人居住的瓦房子里搞。由于我和“生哥”等几个人因为都是赌场最开始的组织者,所以在赌场里讲话比较讲得响,一般人也都得听我们的,赌场的事基本上都是我们几个人在那里安排和管事,后来我们这个赌场断断续续地开了下去。赌场除了提供场地和赌桌、扑克牌,还免费提供烟、矿泉水、槟榔,每天赌场散场的时候,我们会给参赌的人打红钱,一般情况下,只有是参与赌博的人,都可以拿到200元的红钱,赌得大的有600元的红钱,这些红钱是散场的时候,大家排好队,由“生哥”发给大家的。

9、证人郑**的证言,2013年3月份左右,李*某就带头把赌博摊子搞起来,李**、李**、李*乙、“肖*”这些人也还是股东,但这个赌场就开始由李*某一个人讲话算数了,从3月份赌到7月份这段时间我没怎么关注,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2013年8月份我到礼仕湾赌场来赌钱的时候看见“肖*”在赌场里占了几天的股子就走了,他带来的这些人也没有在场子里赌钱。

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外号“生哥”,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6月,我伙同肖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柏家坪镇礼仕湾猪场等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取水子钱,并非法获利5万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并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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