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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明街一无门牌的房屋内,用麻将桌、麻将牌作为赌具,以u0026amp;amp;ldquo;自摸胡u0026amp;amp;rdquo;的赌博方式,设定赌博金额、u0026amp;amp;ldquo;抽水u0026amp;amp;rdquo;方式,招引他人到该处赌博,从中u0026amp;amp;ldquo;抽水u0026amp;amp;rdquo;牟利。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共u0026amp;amp;ldquo;抽水u0026amp;amp;rdquo;牟利约人民币5000多元。

同年11月6日晚上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参赌人员刘某某等人,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03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刘**、吴某某、吴**、操某某、杜某某、余某某、熊*、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勘查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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