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占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5月开始,在澄海**头工业区诚信住宿2楼开设一赌场,摆设一台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15年11月13日晚上,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聂*占及参赌人员郑**、彭**、彭**,缴获赌具麻将机一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彭**、彭**等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占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占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占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聂*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