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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玛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玛纳斯县园艺场小区东面平房内,设置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共24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5年10月12日23时42分许,张某某(已治安处罚)、伊某某(已治安处罚)、谢*(已治安处罚)等人正在该处用游戏机赌博时,被玛纳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三台游戏机、查扣现金812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15年11月3日玛纳斯县公安局将查扣的现金8120元上缴至玛纳斯县财政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谢*、伊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崔*、马*、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凭证,抓获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方某某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捕鱼电子游戏机二台、单双电子游戏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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